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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日起购买预售新房可自行办理房产证
时间:2014-07-11 16:28  浏览次数:

当下,房产证的作用已不仅限于名下有房。然而,过去购买新建预售房想获得房产证,必须交纳数百元费用由开发商代办,并且往往苦等一年甚至更久也拿不到房本。以后,这样的情况将不再出现。

昨天,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自7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购房人购买预售的新房,可以单方自行办理房产证。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从市住建委获悉,购房人自办新房房产证的登记时限为30个工作日,也就是在六周以内即可办完。相比以往,新规将使“拿本”时间大大缩短。

房本办理

过去:开发商收费代办 房产证一拖再拖

以往购房时,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人交纳数百元的代办费,由其代办房产证。而时间一般会推至收房后的一年内甚至更久。大多数开发商会拖到期限的最后才办下房产证,购房人只能干着急。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新建商品房按规定应当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办理大产权;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

但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商均是分批申请办理。而且又由于办理登记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也就是开发商和购房人要一同办理,所以在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房产证。

今后:凡是新建预售房 购房人都可自办

修订后的《规范》规定,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其申请书、购房人名单、房号清单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备案。

因此,购房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材料即可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今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适房、限价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只要是新建预售房屋,购房人都可以这样办理房产证。

为增加公开透明,今后,开发商在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后,市住建委网站上将会公示该开发商的名称、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面积以及登记时间。购房人看到公示后,就可自行前往办理房产证。

追问:自办房产证最快多长时间到手?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上午表示,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对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也就是说,购房人自行申办有望在6个星期内完成。

该负责人还表示,若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登记部门也可在法定时限内,承诺缩短相应办理时限。

赠与双方到场 不再需要公证

过去,假如父亲想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过户前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

修订后《规范》取消了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但是,如果赠与方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为其受赠属于获益的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追问:没有购房资格可以获赠吗?

按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赠与房产办理产权过户前,应先到网签窗口进行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核验,核验通过后,房屋登记部门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过户登记完成后,获赠房屋将计入受赠人家庭的房屋拥有套数内。需要指出的是,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赠与房产,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如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算一个家庭,家庭房屋总数没有增加,所以无需审核购房资格。

受赠房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赠与房屋时,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将房屋赠与夫或妻一方,这样该房屋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时对方也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未明确指定,则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为减少法律纠纷,建议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写明将房屋赠与受赠人本人还是受赠人及其配偶。

此外,共有房产赠与他人需夫妻双方同意。在实际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办理赠与过户时,产权人应当如实向登记部门申报房屋共有情况,如果不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可以直接办理过户;如果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应当请配偶共同到场办理,以避免因配偶对赠与不知情而发生纠纷。

提示:三种赠与方式不征个税

在房屋赠与的过程中,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政策,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他亮点

房改房补证 不用单位证明

根据新《规范》,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不再需要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据。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办理“大产权”是在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前,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情况下,没必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新《规范》还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须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原来的房改房售房单位经过多年变化,有的重组、改制,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已破产,如果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也没有必要,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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